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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医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办法 |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的规定》,根据黑教函[1996]"关于转发国家教委《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的通知"精神,为加强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内部审计是我省高校内部审计的组成部分,是对学院各部门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实 施内部监督的活动。 学院内部审计工作为学院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促进学院各部门、单位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设立审计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学院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学院审计处在主管院长直接领导下,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学院在权限范围内制定的与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无抵触的有关规定作为审计依据,对本级或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学院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学院审计处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省教委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学院审计处对本单位或下属单位实行审计监督。 |
|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
第六条 学院设与学院财务处平行的审计处,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适应审计工作需要的专兼职审计人员3-5人。审计人员要相对稳定。审计机构的变动和审计处长的任免或调动,应征求上级审计机构的意见。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遵守审计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八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各部门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九条 学院主管院长要加强对学院审计工作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审计队伍的组织、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处的工作汇报;
(三)及时批复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督促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的执行,支持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
(四)为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需的经费保证,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五)对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六)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工作、生活、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十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每年原则上应保证不少于两周的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的时间,并应有相应的经费保证。 |
| 第三章 审计处的职责和权限 |
第十二条 审计处对有关单位和部门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预算内外各项教育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四)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五)企业单位、校办产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六)基建、维修工程的概算和预决算;
(七)办学效益,经济效益;
(八)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本部门、本单位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
(九)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十)所属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十一)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和上级审计机关及上级内部审计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学院审计处对各部门、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审计调 查,向学院单位领导反映情况,提出加强宏观管理 和宏观调控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需经学院审计处审签,方为有效:
(一)单位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及决算的上报;
(二)各种专项经费结算和决算的上报;
(三)自筹基建经费的使用,基建、维修工程的结算;
(四)企业单位、校办产业年度资产、负债、损益报表,关、停、并、转时清产核资的结果;
(五)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决定需要审签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学院审计处在审计范围内,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凭证、帐表和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研究财经工作的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学院领导同意,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学院领导批准,采取封存帐册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 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表彰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并建议给予奖励,对违反财经法纪和造 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 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人员提出经济处罚措施或移交纪检、监察或司 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八)根据所学院授权,进行经济处理和经济处罚;
(九)检查经学院领导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
(十)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家审计机关反映。
第十六条 学院审计处对各部门、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
|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
第十七条 审计处根据学院领导意见及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和省教委审计处的部署,拟 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确定审计事项后,应在实施审计前一周下发审计通知书,被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首先自查,并报告自查情况。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填写审计工作底稿,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需要依法处理的还应做出审计决定,并应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一并报学院主管审计工作 负责人审批,该负责人应当在二十天内批复,并应责成审计处具体办理和监督执行。经批准的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应当在5日内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学院主管审计工作领导书面提出,该领导应当在二十日内 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如被审计单位或审计处对该领导的决定仍有异议,可按规定向上级审计机关或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提请复审。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事项结束后,应按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处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给予党 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等建议,报请学院领导或纪检、 监察部门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上述各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 款或提请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上述各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
| 第六章 附 则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审计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有抵触的以国家审计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学院审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