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 |
| 名称: 齐齐哈尔医学院审计处 |
| 人员: 审计处处长
单月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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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级干事 倪伟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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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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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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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审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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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医学院审签制度暂行规定 |
一、 根据国家教委《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20条,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 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改善经营管理,严肃财经法规,审计监督必须以"预防为主,做到防重于治",只有预防和查处相结合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其目的在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事业的发展,保证教育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三、 本规定适用国家拨款及自收自支独立核算单位
(一)单位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及决算的上报;
(二)各种专项经费结算和决算的上报;
(三)自筹基建、维修工程(5000元以上)要事先向审计处报预算,工程结束后报决算审计。否则,财务处不得结算;
(四)校办产业年度资产、负债、损益报表,关、停、并、转时清产核资的结果;
(五)学院各部门创收的经济合同须经审计处审签。否则财务处不得付款结算。
(六)校内各种承包不经审计处审查,不能履行承包合同。合同兑现经审计处审签后方能执行。
(七)对外各种承包及采购合同经审计处同意后方能办理手续。
(八)专控商品购买。
(九)调换独立核算单位的财产、物资负责人保管人员时须经审计处审计后办理调动手续。
(十)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决定需要审签的其他事项。
五、本规定的有关条款与国家的审计法规如有抵触的,以国家法规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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